(2011)莲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薛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丽英、姚凯文,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云丽虹,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从2001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由于被告对原告态度变化较大,对被告非打即骂,但被告仍尽力照顾家庭,抚养孩子,孝敬公婆,特别是与原告经过多年共同努力,将家中房屋扩建为五十余间,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2月6日登记结婚,1987年7月31日生一子薛某,现系某市某学院某年级学生。原、被告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属实。被告许某某2010年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于2010年12月撤诉。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起诉状、结婚登记表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已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双方婚后本应相互关心,和睦相处,但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且不能协商解决,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从自身出发,多做自我批评,加强思想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