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平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尉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尉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