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冯俊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真诚婚介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西安市碑林区真诚婚介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639号原告:冯俊,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真诚婚介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湘子庙街2号黄河招待所2楼。负责人:李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俊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真诚婚介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冯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金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