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赵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催字第40号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金泰商务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海霞,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aa0110974601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