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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赵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催字第40号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金泰商务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海霞,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aa0110974601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