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孔德应不服霍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更换城区出租车专用号牌不予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应,霍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霍行初字第11号原告:孔德应。委托代理人:王明红。被告:霍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简称霍邱县运管所)。法定代表人:张正兵。委托代理人:马国辉。委托代理人:窦旭。原告孔德应不服被告霍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更换城区出租车专用号牌不予受理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受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德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红,被告霍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马国辉、窦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德应诉称:2006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3日,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2005年下半年,霍邱县城区统一换发出租车专用号牌(即皖NTXX**)。2010年4月14日,原告以邮政快递形式向被告邮寄了“更换出租车专用号牌”书面申请及资料,被告未理应。无奈,原告于2010年7月将被告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后该院于2010年9月判决被告对原告申请履行答复责任。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霍运管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所有车辆不参加城区统一更换为由,决定对原告申请不予受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决定违法。故请求:一、撤销霍运管02号不予受理通知决定;二、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城区出租车专用号牌手续法定职责。被告霍邱县运管所辩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及安徽省交通厅印发的《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皖交运[2005]11号)文件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霍邱城区实际,于2005年制定了《霍邱县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简称《方案》)规范管理措施,该《方案》是符合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文件精神。《方案》整治的目标是城区出租车实行“五统一”。整治的重点就是霍邱县城关城区范围。对城区出租车进行规模控制,统一出租车专用行车号牌(即皖NTXX**)。霍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实施城区换牌有文件依据,整治措施是围绕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开展的,这种措施的实施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孔德应于2006年11月23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在霍邱县出租车行业清理整顿结束之后。在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时,原告明确知道其车辆登记地为霍邱县户胡镇,而非霍邱县城关镇,原告应当履行其获得许可内的义务。被告为原告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依据《方案》中第三条第二款:“对乡镇出租客运力适度放开审批”的原则办理的。原告要求按城区出租车对待,办理专用行车号牌,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文件规定。建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孔德应于2003年自他人处购买出租车一辆,从事出租客运,车牌号为皖N5XX**。2006年11月23日,被告霍邱县运管所向原告孔德应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车辆配发营运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3日止,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2005年下半年,霍邱县人民政府下属交通局等十二个行政机关共同出台《霍邱县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霍交[2005]70号)规范性文件,文件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全县出租汽车市场进行一次规范化清理整顿。对霍邱县城区出租车规模控制在600台以内,统一出租车专用行车号牌(即皖NTXX**)。被告霍邱县运管所依据该文件对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经申请换发统一专用的皖NT头牌照。2010年4月14日,原告孔德应向被告霍邱县运管所申请办理城区出租车专用号牌,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于同年7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年8月15日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原告的申请请求予以答复。被告于2010年12月6日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答复。原告遂以被告不予受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德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