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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厦执监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欧阳祖爱、王学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祖爱,王学溢,庄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监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祖爱,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执行人王学溢,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庄雅琼,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执行人欧阳祖爱与被执行人王学溢、庄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管理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0)思民初字第77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菲莱审判员  林培元审判员  纪珠英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