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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荣与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周荣。委托代理人:胡光春、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荡王头社区小桥头。法定代表人:黄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戴小燕,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诉被告杭州裕华大厦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荣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萧 京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