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程善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