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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雷英平审 判 员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程善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梅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