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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市沙湾联盛玻陶原料厂与被告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联盛玻陶原料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乐山市沙湾联盛玻陶原料厂。委托代理人徐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俊杰(一般授权)。被告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琦颍(特别授权)。本院审理原告乐山市沙湾联盛玻陶原料厂诉被告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沙湾联盛玻陶原料厂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沙湾联盛玻陶原料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沙湾联盛玻陶原料厂撤回对被告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乐山市沙湾联盛玻陶原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