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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行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公路局沂南县公路管理局与李先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公路局沂南县公路管理局,李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沂南行执字第164号申请人临沂市公路局沂南县公路管理局。被执行人李先刚,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人临沂市公路局沂南县公路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李先刚的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沂路字(2009)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先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临沂市公路局沂南县公路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公路局沂南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沂路字(2009)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李先刚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路产原状,并向本院交付行政罚款20000元及自2009年1月12日起日按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庄步兵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松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