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官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官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12月25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铜陵市。被告盛某,男,1964年11月7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余卫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慧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