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0110号原告: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汪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郑松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俞成琪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