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与宁波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宁波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宁波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宁波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三洋村。代表人:王杏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潘书安,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明州路**。代表人:马孟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包家地弄**>法定代表人:潘亚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诉被告宁波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宁波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建波门窗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