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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灶商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建伟、徐春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建伟,徐春明,赵国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灶商初字第0052号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在东台市新东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伟,居民。被告徐春明,居民。被告赵国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建伟、徐春明、赵国庆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