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1266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许胡村。法定代表人:汪兴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北仑区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注册号:330206150109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北路口。负责人:倪宗友,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号:331003000030190)。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城关老环城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浙江省台州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宁波恒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