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炬勇与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炬勇,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26号原告:何炬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08024613),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郑如飞,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松儿,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00989-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东岗矸村。法定代表人:徐广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学锋,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炬勇与被告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炬勇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炬勇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勤创汽配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何炬勇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