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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海胜与包国荣、林素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胜,包国荣,林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胡海胜。被执行人包国荣。被执行人林素霞(系包国荣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浙泰证内字第1509号公证书,于2011年4月18日依法委托温州产权交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包国荣、林素霞所有的座落在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2幢502室房屋一套(土地证号为泰政国用(2009)字第100-02529号、使用权面积为2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温房权证泰顺县字第××a019251号、建筑面积为141.87平方米)。2011年5月18日胡海胜(男,1977年6月21出生,汉族,泰顺县人,住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153号,身份证号为:××)以7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在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2幢502室房屋一套(土地证号为泰政国用(2009)字第100-02529号、使用权面积为2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温房权证泰顺县字第××a019251号、该房建筑面积为141.87平方米)的所有权及其他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胡海胜所有。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2幢502室房屋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海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海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成庚审判员  欧卫忠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清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