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范金培与许渭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培,许渭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范金培,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许渭吉,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金培与被执行人许渭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渭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范金培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000元,还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80元、执行费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