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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