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黄海峰与象山县丹东街道南门村经济合作社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峰,象山县丹东街道南门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595号原告:黄海峰,职工。委托代理人:盛增红,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县丹东街道南门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56号。法定代表人:史久明,社长。委托代理人:戴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峰与被告象山县丹东街道南门村经济合作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峰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海峰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