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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姜绪强、姜永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姜绪强,姜永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商初字第970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负责人:崔魏峰,该社主任。被告:姜绪强(370283198104011532),男,1981年4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姜永进(370283197910021538),男,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姜绪强、姜永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