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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金桂芬与王天森、黄爱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桂芬,王天森,黄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金桂芬,农民。被执行人王天森,农民。被执行人黄爱丽,农民。本院在执行金桂芬与王天森、黄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天森、黄爱丽名下的房屋暂时不宜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王天森、黄爱丽尚欠金桂芬4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