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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殷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马廷付过失致人重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殷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廷付,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县曲沟镇陈家井村***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廷付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青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廷付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马廷付驾驶冀DB74**号货车在安钢厂区内将陈长清撞伤。经鉴定,陈长清的伤情构成重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廷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长清陈述;证人张涛、怀宇哲等人证言;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协议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申请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廷付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廷付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积极施救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廷付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魏运成审判员 :申瑛昌审判员 :韩万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素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