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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阮江利与程央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江利,程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阮江利,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程央波,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91号阮江利诉程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央波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程央波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阮江利8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40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阮江利发出限期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但阮江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