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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平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本案,于2011年2月23日被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8月2日、4日、5日、6日、7日,被告人李强伙同李杰(已判刑)在本市当湖街道虹霓花龙桥菜场东侧李杰经营的棋牌室内先后五次开设赌场,聚集参赌人员严强、赵杰、冯建中、沈伟等人用麻将牌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李强负责抽头,杨保明负责望风、看场子,李杰提供伙食等,五场合计抽头获利9000余元。2、2010年8月8日至11日,被告人李强伙同李杰在本市当湖街道虹霓花龙桥菜场东侧李杰经营的棋牌室内先后四次开设赌场,聚集参赌人员施安林、俞亮、夏云永等人用麻将牌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李杰负责抽头,杨保明、何建平负责望风和看场子,四场合计抽头获利6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强于2011年2月23日主动向本市公安局林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合计抽头获利1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被告人李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伟勤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