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奇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奇,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137号原告:周桂奇,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建军,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奇诉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奇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周桂奇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张德忠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