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孙方印与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材料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印,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材料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740号原告孙方印。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材料站。所在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四府村。法定代表人张青山。委托代理人赵永华,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方印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教育局材料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方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延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