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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贻林与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贻林,王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89号原告:周贻林,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王浩,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贻林与被告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贻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贻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