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贻林与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贻林,王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89号原告:周贻林,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王浩,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现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贻林与被告王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贻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贻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