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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与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39号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凤城一路岗家东村。法定代表人:唐延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再利,女。被告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关正街**长鑫大厦****。法定代表人:逯晓春,经理。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再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诉称,其同被告订立印刷合同三份,双方约定:其为被告加工制作手提袋、信封等产品,包工包料。第一份合同价款为25360元;第二份合同的价款为10000元;第三份合同价款为2650元。其按照约定将三份合同标的加工完成并交付被告,被告向其支付了部分价款。在2010年12月31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并出具对账单,载明三份合同被告共计欠其货款总计3641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加工费36410元及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同被告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1月22日订立印刷合同三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手提袋、信封等产品,包工包料,货到付款。合同价款分别为25360元、10000元、2650元。原告按照约定将三份合同标的加工完成并交付被告,被告全部接受并向其支付了部分价款。2010年12月31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并出具对账单,对账单载明对此三份合同,被告欠原告货款总计3641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印刷合同三份、送货单四份、对账单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与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订立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因此产生的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与法不悖,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货款364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支付2010年12月31日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西安奥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应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张晓洁审判员 吴云举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