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商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连琴与李新海、王炳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海,王炳光,黄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炳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连琴。上诉人李新海、王炳光因与被上诉人黄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新海、王炳光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新海、王炳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