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催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广德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广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72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史小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广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GA/0105294301的慈合行三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月14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佳通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三北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广德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