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