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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榆民一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720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