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文西平与魏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西平,魏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文西平。被执行人:魏玉强。根据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民初字第540号文西平诉魏玉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西平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魏玉强尚欠申请执行人文西平19091.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