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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文西平与魏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西平,魏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文西平。被执行人:魏玉强。根据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民初字第540号文西平诉魏玉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西平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魏玉强尚欠申请执行人文西平19091.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