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建兵诉被告傅文亮、王扣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兵,傅文亮,王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建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周建兵。委托代理人:陈华。被告:傅文亮。被告:王扣华。原告周建兵诉被告傅文亮、王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文亮、王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兵诉称:2010年4月20日、6月23日、8月19日两被告以生产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三次借款11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追索,但两被告均拒绝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原告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傅文亮未作答辩。被告王扣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傅文亮、王扣华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0日、6月23日两被告以生产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周建兵两次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分别载明:“借周建兵人民币伍万元正,今借人:傅文亮王扣华2010.4.20”;“今借到���民币伍万元正,今借人:傅文亮王扣华2010.6.23”;同年8月19日被告傅文亮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人民币壹万元正,今借人:傅文亮,8.19”。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追要,两被告拖延搪塞至今未还,原告追索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周建兵要求两被告傅文亮、王扣华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傅文亮与王扣华系夫妻关系,对傅文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110000元债务亦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王扣华与被告傅文亮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被告傅文亮、王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依法承担可能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文亮、王扣华共同偿还原告周建兵借款11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傅文亮、王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程爱民审 判 员 张中新代理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