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诸岳多与王天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岳多,王天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诸岳多,农民。被执行人王天森,农民。本院在执行诸岳多与王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天森名下的房屋暂时不宜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王天森尚欠诸岳多6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