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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雪琴诉被告姚远、未曼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琴,姚远,韦曼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杨雪琴,女,汉族,住所地宣城市。委托代理人何圣年,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远,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告韦曼媛,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雪琴诉被告姚远、韦曼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琴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圣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远、韦曼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5月至8月间,被告姚远因其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陆续借款15万元。2009年2月21日,被告姚远出具借条给我,后陆续归还了我66000元,现尚欠我840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接原告电话。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4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姚远、韦曼媛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雪琴与被告姚远系朋友关系。2008年5月至8月间,被告姚远因急需资金,向原告杨雪琴陆续借款共计150000元整。2009年2月21日,被告姚远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从2008年5月-8月共计借杨雪琴人民币15万元整。”后被告姚远归还了66000元,现尚欠原告840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4000元。另查明,被告姚远与被告韦曼媛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3月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诉以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原件、部分汇款原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远向原告杨雪琴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上未约定归还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二被告姚远、韦曼媛系夫妻关系,且本案的债务系在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二被告未辩解该债务不是夫妻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远、韦曼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清偿欠原告杨雪琴借款本金人民币84000元整。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姚远、韦曼媛连带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琼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