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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与上海××宝××工××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上海××宝××工××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顺村。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上海××宝××工××司,共和××楼。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工××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宝××工××司的财产1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预制构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宝××工××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