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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钱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薛某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