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钱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薛某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