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赵某,男,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高大宝,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女,农民,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为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大宝、被告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郝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子女抚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郝某辩解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10月8日生长子赵运生,1998年4月4日生长女赵海燕。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并吵打。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有效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已经有二十年,婚龄较长,并生育两个子女,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近年来双方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及时沟通,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导致发生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原、被告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切实负起各自应尽的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殷向阳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王善堂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