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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虎民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严瑾与陈辉、徐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瑾,陈辉,徐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虎民初字第0173号原告严瑾。委托代理人蒋立云,苏州市平江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辉。被告徐美丽。原告严瑾与被告陈辉、徐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严瑾的委托代理人蒋立云、被告陈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瑾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4月1日,被告以家庭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约定只借一天,并出具借条一张。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辉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我已归还了原告借款。被告徐美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辉、徐美丽于2009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约定于2009年4月2日归还,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借条、常住人口信息卡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辉、徐美丽未按约归还借款,系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陈辉提出:其已归还了原告借款的观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辉、徐美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瑾借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陈辉、徐美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陈辉、徐美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207401021。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汤英姿人民陪审员  周溯劬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