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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胡秋娟诉被执行人张志军、王新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秋娟,张志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胡秋娟,女,生于1982年9月30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现住陇县堎底下镇王马嘴村*组。身份证号码6103271982********。被执行人张志军,男,生于1989年11月11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城关镇高堎村**组。身份证号码6103271989********。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负责人XX鸿,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商洛市商州区江滨路西段丹江新城14#楼商铺。组织代码:79792923-8。申请执行人胡秋娟诉被执行人张志军、王新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大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商洛大地保险公司赔偿胡秋娟人民币11817.70元,由张志军赔偿胡秋娟343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志军、商洛大地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应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款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