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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范光兴与苗兴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光兴,苗兴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220号申请人:范光兴,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苗兴富,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范光兴与被申请人苗兴富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苗兴富所有的沂南县铜井镇孔家湖村兴隆加油站存放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分公司的转让款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兴富所有的沂南县铜井镇孔家湖村兴隆加油站存放在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分公司的转让款10万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