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江耀与慈溪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耀,慈溪永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405号原告:杨江耀,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永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原范市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工部秀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耀与被告慈溪永兴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耀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江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江耀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