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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齐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孙鹏翔。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回对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