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齐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齐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孙鹏翔。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回对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