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纪德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纪德,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安徽蒙城县人,住安徽蒙城县。2012年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治安拘留,2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纪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纪德及其辩护人孙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15时许,许疃镇王老村村民王双占酒后到村部找支部书记王朝辉出具子女入户证明,王朝辉和村主任张强劝其先回家等酒醒后再来办理,王双占不听两人劝阻,并与王朝辉、张强发生争执,后王双占回到家中纠集被告人王纪德等人再次到村部找张强理论,并对张强和村民兵营长卢家山进行殴打,致张、卢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卢家山伤情系轻伤,张强伤情系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卢家山的伤系王纪德个人行为所致,张强的伤系王纪德、王双占等人共同行为所致。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纪德赔偿被害人卢家山经济损失25000元、张强经济损失5000元,共计30000元(不包括先期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被害人卢家山、张强对王纪德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家山、张强陈述,证人王朝辉、王纪超、王怀民、王强、王立、王朝辉、王纪省、王纪廷、卢道花、纪艳云、王勤更、谭芳、王娜娜、李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纪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纪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以被告人王纪德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纪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马 涛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