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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吉丰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艳凤与被执行人刘欣因借贷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凤,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吉丰民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吴艳凤,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欣,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吉林市所属银行、房产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均未查出可供执行存款及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