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洋与张显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洋,张显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518号原告赵洋,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张显芳,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正信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洋与被告张显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洋于201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显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洋撤回对被告张显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张国先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