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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洋与张显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洋,张显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4518号原告赵洋,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张显芳,女,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正信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洋与被告张显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洋于201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显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洋撤回对被告张显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张国先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