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执字第0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军民与樊小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执字第00144—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民,男。被执行人樊小芹,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南支公司(以下简称洛南人保财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斌洲,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军民与樊小芹、杜乐、洛南人保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樊小芹已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洛南人保财险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3649.2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龙审判员 夜远明审判员 周梦琳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