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朝平与林义远、陈远丰、蒋于玲、成都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平,林义远,陈远丰,蒋于玲,成都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李朝平,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陈浩,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锴,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义远,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姚永忠,成都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远丰,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蒋于玲,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洪斌,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茂,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明月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林义远,成都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永忠,成都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平与被告林义远、陈远丰、蒋于玲、成都四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平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国书代理审判员 秦 萌人民陪审员 鲁宁节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