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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1-05-1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林科素与曹文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科素,曹文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林科素,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波,象山县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科素与被告曹文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科素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科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科素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关注公众号“”